机房安全生产报告

时间:2016-09-20 17:54:07 2
本文快捷目录
  • 1、idc机房安全生产演讲稿
  • 2、生产车间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 3、急 安全生产报告
  • 4、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有那些要求
  • 5、有谁有安全生产关于事故报告和处理方面的处分?
  • 6、安全生产
  • 7、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
  • 1、idc机房安全生产演讲稿

    1、机房位置,线路速复度
    是否位于核心节点。北京上海等地的高端机房,速度和稳定性要明显优越

    2、服务器硬件配置——是否可提供详细配置清单
    好的品牌服务器,价制值两三万。也有胡乱拼凑一台,六七千快钱的。

    3、一台服务器开多少虚拟主机
    负责任的主机商,会控制在100个以内,也有开几百个的。
    ——知——————————————————————————————————————————————
    软件方面:

    1、空间商道客服人员素质
    2、空间商技术人员服务水平
    3、空间商整体规模,办公场所
    这几方面,都是空间商综合实力的体现

    按照这几点写,就没什么问题了.

    2、生产车间安全防范措施有哪些?

    机械伤害的原因一般包括机械的不安全状态、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管理上的因素等。
    1、对于机械设备一般安全主要从布局要求,强度、刚度的要求,安装必要的安全装置,机械设备的电气装置的安全要求,操作手柄及脚踏开关的要求和环境要求和操作要求这六个方面着手考虑。
    2、机械设备操作安全要求:
    1)要保证机械设备不发生事故,不仅机械设备本身要符合安全要求,而且更重要的是要求操作者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因设备不同而异,但基本安全守则大同小异。
    2)必须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和用具。
    3)操作前要对机械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要空车运转确认正常后,方可投入使用。
    4)机械设备严禁带故障运行,千万不能凑合使用,以防出事故。
    5)机械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正确使用,更不准将其拆掉使用。
    6)机械设备使用的**、工夹具以及加工的零件等一定要按装牢固,不得松动。
    7)机械设备在运转时,严禁用手调整,也不的用手测量零件,或进行润滑、清扫杂物等。
    8)机械设备在运转时,操作者不得离开岗位,以防发生问题无人处置。
    9)工作结束后,应切断电源,把**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并整理好工作场地将零件、夹具等摆放整齐,打扫好机械设备的卫生。
    3、典型机械设备的防护措施:
    1)压力机械的安全防护措施
    (1)开始操作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护装置是否完好、离合器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和安全可靠。应把工作台上的一切不必要的物件清理干净以防工作时震落到脚踏开关上,造成冲床突然启动而发生事故。
    (2)冲小工件时,应有专用工具,不能用手固定,最好安装自动送料装置。
    (3)操作者对脚踏开关的控制必须小心谨慎,装卸工件时,脚应离开开关,严禁无关人员在脚踏开关的周围停留。
    (4)如果工件卡在模子里,应用专用工具取出,不准用手拿,并应将脚从脚踏板上移开。
    (5)多人操作时,必须相互协调配合好,并确定专人负责指挥。
    2)剪板机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前要认真检查剪板机各部分是否正常、电气设备是否完好、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可靠、润滑系统是否畅通,然后加润滑油,试车,试切完好,方可使用。两人以上协同操作时,必须确定一个人统一指挥,检查台面及周围无障碍时,方可开动机床切料。
    (2)剪板机不准同时剪切两种不同规格、不同材质的板料。禁止无料剪切,剪切的板料要求表面平整,不准剪切无法压紧的较窄板料。
    (3)操作剪板机时要精神集中,送料时手指应离开刀口200mm外,并且要离开压紧装置。送料、取料要防止钢板划伤,防止剪落钢板伤人。脚踏开关应装坚固的防护盖板,防止重物掉下落在脚踏开关上或误踏。开车时不准加油或调整机床。
    (4)各种剪板机要根据规定的剪板厚度,适当调整刀口间隙,防止使用不当而发生事故。
    (5)剪板机的制动器应经常检查,保证可靠,防止因制动器松动,防止上刀口突然落下伤人。
    (6)板料和剪切后的条料边缘锋利,有时还有毛刺,应防止刮伤。
    (7)在操作过程中,采用安全的手用工具完成送料、定位、取件及清理边角料等操作,可防止手指被模具轧伤。
    3)车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采取断屑措施:断屑器、断屑槽等。
    (2)在车床上安装活动式透明挡板。用气流或*化液对切屑进行冲洗,改变切屑的射出方向。
    (3)使用防护罩式安全装置将其危险部分罩住。如安全鸡心夹、安全拨盘等。
    (4)对切削下来的带状切屑,应用钩子进行清除,切勿用手拉。
    (5)除车床上装有自动测量的量具外,均应停车测量工件,并将刀架到安全位置。
    (6)用纱布打磨工件表面时,要把**移到安全位置,并注意不要让手和衣服接触到工件表面。
    (7)磨内孔时,不可用手指支持砂布,应用木棍代替,同时车速不宜过快。
    (8)禁止把工具、夹具或工件放在车床身上和主轴变速箱上。
    4)铣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为防止铣刀伤手事故,可在旋转的铣刀上安装防护罩。
    (2)铣床要有减震措施。
    (3)在切屑飞出的方向安装合适的防护网或防护板。操作者工作时要带防护眼镜,铣铸铁零件时要戴口罩。
    (4)在开始切削时,铣刀必须缓慢地向工件进给,切不可有冲击现象,以免影响机床精度或损坏**刃口。
    (5)加工工件要垫平、卡牢,以免工作过程中发生松脱造成事故。
    (6)调整速度和方向以及校正工件、工具时均需停车后进行。
    (7)工作时不应带手套。
    (8)随时用毛刷清除床面上的切屑,清除铣刀上的切屑是要停车进行。
    (9)铣刀用钝后,应停车磨刀或换刀。停车前先退刀,当**未全部离开工件时,切勿停车。
    5)钻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在旋转的主轴、钻头四周设置圆形可伸缩式防护网。采用带把手楔铁,可防止卸钻头时,钻头落地伤人。
    (2)各运动部件应设置性能可靠的锁紧装置,台钻的中间工作台、立钻的回转工作台、摇臂钻的摇臂及主轴箱等,钻孔前都应锁紧。
    (3)需要紧固才能保证加工质量和安全的工件,必须牢固地加紧在工作台上,尤其是轻型工件更需加紧牢固,切削中发现松动,严禁用手扶持或运转中紧固。安装钻头及其他工具前,应认真检查刃口是否完好,与钻套配合表面是否有磕伤或拉痕,**上是否黏附着切屑等。更换**应停机后进行。
    (4)工作时不准带手套。
    (5)不要把工件、工具及附件放置在工作台或运行部件上,以防落下伤人。
    (6)使用摇臂钻床时,在横臂回转范围内不准站人,不准堆放障碍物。钻孔前横臂必须紧固。
    (7)钻薄铁板时,下面要垫平整的木板。较小的薄板必须卡牢,快要钻透时要慢进。
    (8)钻孔时要经常抬起钻头排屑,以防钻头被切屑挤死而折断。
    (9)工作结束时,应将横臂降到最低位置,主轴箱靠近立柱可伸缩式防护网。
    6)刨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对高速切削的刨床,为防止工作台飞出伤人,应设置限位开关、液压缓冲器或**切削缓冲器。工件、**及夹具装夹要牢固、以防切削中产生工件“走动”,甚至滑出以及**损坏或折断,而造成设备和人身伤害事故。
    (2)工作台、横梁位置要调好,以防开车后工件与滑枕或横梁相撞。
    (3)机床运转中,不要装卸工件、调整**、测量和检查工件,以防**、滑枕撞击。
    (4)机床开动后,不能站在工作台上,以防机床失灵造成伤害事故。
    7)磨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开车前必须检查工件的装置是否正确,紧固是否可靠,磁力吸盘是否正常,否则,不允许开车。
    (2)开车时应用手调方式使砂轮和工件之间留有适当的间隙,开始进刀量要小,以防砂轮崩裂。
    (3)测量工件或调整机床及清洁工作都应停车后进行。
    (4)为防止砂轮破损时碎片伤人,磨床必须装有防护罩,禁止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进行磨削。
    8)电焊加工安全防护措施
    (1)工作前应检查焊机电源线、引出线及各接线点是否良好,若线路横越车行道时应架空或加保护盖;焊机二次线路及外壳必须有良好接地;电焊钳把绝缘必须良好。焊接回路线接头不宜超过三个。
    (2)电焊车间应通风,固定电焊场所要安装除尘设备,以防“电焊工尘肺”“锰中毒”和“金属热”等疾病;
    (3)电焊工操作时要穿绝缘鞋,电焊机要接零线保护,以防电击伤。要带电焊手套,穿长衣裤,用电焊面罩,防止红外线、强可见光、紫外线辐射,防止皮肤灼伤,电弧“晃眼”造成视力下降。
    (4)在焊接铜合金、铝合金(有色)金属及喷焊、切割中会产生氮**物,必须在排风畅通的环境中进行,必要时要戴防毒**。
    (5)焊接操作工万一防护不当,出现上述伤害时,要及时去医院治疗。
    (6)对长期从事电焊作业人员,要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定期身体健康检查,对体检出现因工种伤害造成疾病的,要调离原工种,以防加重伤害。
    (7)电焊工应掌握一般电气知识,遵守焊工一般安全规程;还应熟悉灭火技术、触电急救及人工呼吸方法。
    (8)焊机启动后,焊工的手和身体不应随便接触二次回路导体,如焊钳或焊*的带电部位、工作台、所焊工件等。
    (9)换焊条时应戴好手套,身体不要靠在铁板或其它导电物件上。敲渣子时应戴上防护眼镜。

    3、急 安全生产报告

    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于每个生产型公司都是不可或缺的,它对于规范生产、保护工人起到了巨大作用。以下是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及平底电缆、**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希望上述资料对您有所帮助!

    4、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有那些要求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

    1、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

    2、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创造人的安全环境,规范人的安全行为,使人——机——环 达到最佳统一,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的目的。其核心是人——即企业的每个员工。

    (一)建立和保持

    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模式,依据本标准的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

    2、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安全绩效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评定和监督

    1、实行企业自主评定、外部评审的方式。

    2、企业应当根据本标准和有关评分细则,对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

    3、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分为一级、二级、**,一级为最高。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管理。

    二、标准化建设重点内容 

    (一)目标

    企业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按照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生产经营中的职能,制定安全生产指标和考核办法。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1、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2、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三)安全生产投入

    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完善改进安全生产条件,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专项用于安全生产,并建立安全费用台账。

    2、投入资金充分、满足法律法规要求、对后果负责 

    (四)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2、各职能部门应及时识别和获取本部门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掌握有关法律 法规、标准规范的修订情况,及时提供给企业内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主管部门汇总。

    3、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并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贯彻到各项工作中。

    (五)教育培训 企业应确定安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按规定及岗位需要,定期识别安全教育培训需求,制定、实施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资源保证。 应做好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六)生产设备设施建设

    1、企业建设项目的所有设备设施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安全设备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安全条件确认和竣工验收等阶段进行规范管理。

    3、生产设备设施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隐患控制。 设备设施运行管理

    4、企业应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规范化管理,保证其安全运行。

    5、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安全设备设施,建立台账,定期检维修。对安全设备设施应制定检维修计划。

    6、设备设施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7、安全设备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除的,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8、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拆除和报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

    9、企业应执行生产设备设施到货验收和报废管理制度,应使用质量合格、设计符合要求的设施。

    10、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应按规定进行处置。拆除的生产设备设施涉及到危险物品的,须制定危险物品处置方案和应急措施,并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 

    (七)作业安全

    1、生产现场管理和生产过程控制

    1.1、应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和生产过程的控制。对生产过程及物料、设备设施、器材、通道、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应进行分析和控制。

    1.2、对动火作业、受限空间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等危险性较高的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作业许可证应包含危害因素分析和安全措施等内容。

    1.3、**、吊装等危险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规程的遵守和措施的落实。

    2、作业行为管理

    机房安全生产报告

    企业应加强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对作业行为隐患、设备设施使用隐患、工艺技术隐患等进行分析,采取控制措施。

    3、安全警示标志

    3.1、企业应根据作业场所的实际情况,按照《GB28 94-2008安全标志使用导则》及企业内部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进行危险提示、警示,告知危险的种类、后果及应急措施等。

    3.2、企业应在设备设施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警示标志,在检维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

    4、相关方管理

    4.1、企业应执行承包商、供应商等相关方管理制度,对其资格预审、选择、服务前准备、作业过程、提供的产品、技术服务、表现评估、续用等进行管理。

    4.2、企业应建立合格相关方的名录和档案,根据服务作业行为定期识别服务行为风险,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控制措施。

    4.3、企业应对进入同一作业区的相关方进行统一安全管理。

    4.4、不得将项目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条件的相关方。企业和相关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5、变更管理

    5.1、企业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对机构、人员、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过程及环境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5..2、变更的实施应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隐患进行分析和控制。

    (八)隐患排查和治理

    企业应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隐患进行分析评估,确定隐患等级,登记建档,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1、排查前提及依据

    1.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发生变更或有新的公布,以及企业操作条件或工艺改变,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设,相关方进入、撤出或改变,对事故、事件 或其他信息有新的认识,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的,应及时组织隐患排查。

    1.2、隐患排查前应制定排查方案,明确排查的目的、范围,选择合适的排查方法。

    1.3、排查方案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设计规范、管理标准、技术标准;——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等。

    2、排查范围与方法

    2.1、企业隐患排查的范围应包括所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场所、环境、人员、设备设施和活动。

    2.2、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3、隐患治理企业应根据隐患排查的结果,制定隐患治理方案,对隐患及时进行治理。

    3.1、隐患治理方案应包括目标和任务、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机构和人员、时限和要求。重大事故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3.2、隐患治理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措施、管理措施、教育措施、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治理完成后,应对治理情况进行验证和效果评估。

    4、预测预警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

    (九)重大危险源监控

    1、辨识与评估 企业应依据有关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

    2、登记建档与备案 企业应当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

    3、监控与管理 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

    (十)职业健康

    1、职业健康管理 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职业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配备与职业健康保护相适应的设施、工具。 

    1.1、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在检测点设置标识牌予以告知,并将检测结果存入职业健康档案。 

    1.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危害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设置报警装置,制定应急预案,配置现场急救用品、设备,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3、各种防护器具应定点存放在安全、便于取用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

    1.4、企业应对现场急救用品、设备和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检维修,定期检测其性能,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2、职业危害告知和警示

    2.1、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和防护措施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2.2、企业应采用有效的方式对从业人员及相关方进行宣传,使其了解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预防和应急处理措施,降低或消除危害后果。

    2.3、对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救治措施。

    3、职业危害申报

    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如实向当地主管部门申报生产过程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十一)应急救援

    1、应急机构和队伍

    1.1、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1.2、企业应建立与本单位安全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组织训练;无需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可与附近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2、应急预案 企业应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应根据有关规定报当地主管部门备案,并通报有关应急协作单位。 应急预案应定期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3、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4、应急演练

    企业应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并对演练 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修订、完善应急预案,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事故救援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开展事故救援。 

    (十二)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

    1、事故报告

    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单位、**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

    2、事故调查和处理

    2.1、企业发生事故后,应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进行事故调查或配合上级部门的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2.2、事故调查组应根据有关证据、资料,分析事故的直接、间接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编制事故调查报告。

    (十三)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1、绩效评定企业应每年至少一次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定,验证各项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

    1.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绩效评定工作全面负责。

    1.2、评定工作应形成正式文件,并将结果向所有部门、所属单位和从业人员通报,作为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 

    1.3、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后应重新进行评定。

    2、持续改进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修改完善,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机房安全生产报告扩展资料

    管理目标如下:

    1.安全生产:包括: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事故负伤率及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目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

    2.生产目标:减少和控制危害,减少和控制事故,尽量避免生产过程中由于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污染以及其他损失。

    3.生产管理:包括安全生产法制管理、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艺技术管理、设备设施管理、作业环境和条件管理等。

    4.基本对象:是企业的员工,涉及企业中的所有人员、设备设施、物料、环境、财务、信息等各个方面。

    (4)机房安全生产报告扩展资料参考:网络-安全生产管理

    5、有谁有安全生产关于事故报告和处理方面的处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及平底电缆、**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车间管理规章制度
    一、车间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说话和气,待人礼貌。
    二、因事到小组办事,不得在生产区域闲逛,不得聊天,不给职工散布消极的东西。
    三、每周召开一次车间管理人员,班组长参加的车间生产会议:检查生产进度、质量情况,调度是否得当,有无窝工现象(工序衔接是否合理)。发现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解决措施。
    四、每月召开一次质量分析会,分析人员思想、设备、技术状况以及原辅材料等诸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重要原因,及时提出办法和措施。
    五、坚持每月对原辅材料使用情况的检查,分析超定额造成浪费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和办法,总结节约原辅材料的经验,表彰好人好事。
    六、坚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每月定期检查两次,内容:(1)设备安全与卫生情况,(2)电器是否正常运转。(3)产品是否堆放整齐。(4)环境是否清洁卫生。
    七、搞好原始记录和日报工作,准确及时地综合反映车间每日完成任务的进度,按时报送职能科室。搞好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并利用资料分析生产活动的各种情况、指导生产,为总结提高打下良好基础提供可靠资料。做好"五帐一卡"的完善和归档工作("五帐":产量、质量、考勤、用料、安全生产帐;"一卡"工具管理卡)。支持班组统计员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协助他们妥善保管小组的各种原始记录,以备存查。

    1、考勤管理

    6、安全生产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8.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生产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各机楼(房),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 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等工作人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及平底电缆、**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七、电 梯

    第三十条 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市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三十四条 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三十五条 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三十六条 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八、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九、检查和整改

    第四十一条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四十一条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处。

    第五十一条 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第六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7、安全生产制度制定及实施情况

    抛砖引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适修改 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总则 第条 加强公司产工作劳保护、改善劳条件保护劳者产程安全健康促进公司事业发展根据关劳保护令、规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安全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预防主针贯彻执行总经理(定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产必须管安全原则产要服安全需要实现安全产文明产 第三条 安全产面突贡献团体要给予奖励违反安全产制度操作规程造事故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交由司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产委员(简称安委)公司安全产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关部门主要负责组其主要职责:全面负责公司安全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产技术措施劳保护计划实施安全产检查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事务由安全产委员办公室(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属产单位必须立安全产领导组负责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产教育制订安全产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实施安全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各项安全指令确保产安全安全产组组由各单位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产管理员各机楼(房)、产班组要选配名脱产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产主要责任划:单位行政第手本单位安全产第责任管产领导专(兼)职安全产管理员本单位安全产主要责任 第七条 各级工程师技术员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案、图纸及其各种技术文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劳卫技术运用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安全产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安全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保护令、制度综合管理安全产工作 2.汇总审查安全产措施计划并督促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产管理制度并些制度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展安全产检查经深入现场指导产劳保护工作遇特别紧中国安全情况权指令停止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5.总结推广安全产先进经验协助关部门搞安全产宣传教育专业培训 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修工程设计文件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统计、析报告协助关部门提防止事故措施并督促其按实现 8.根据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劳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9.组织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措施并监督执行 10.级指示基层情况传达做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 各产单位专(兼)职安全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保护规安全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产事务安全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条 各机楼(房)产班组安全员要经检查、督促本机楼(房)、班组员遵守安全产制度操作规程做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向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安全产情况做原始资料登记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产、工作要认真习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护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保护用品发现安全情况及报告领导迅速予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 新职工、临工、民工、实习员必须先进行安全产**教育(即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改变工种工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岗 第十四条 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合格操作证(执照)才能准其**操作特殊工种岗员必须进行经性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场所 第十五条 各种设备仪器超负荷带病运行并要做确使用经维护定期检修符合安全要求陈旧设备应计划更新改造 第十六条 电气设备线路应符合家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熔保险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并靠接或接零保护措施;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危险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移式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 引进外设备内能配套安全附件必需同引进引进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产场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保护设施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设计、同施工、同投产(简称三同)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工程设计竣工验收应提劳保护设施设计案完情况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保卫等部门工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施工、投产未经部门同意强行施工、投产要追究关员责任 第二十条 劳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毒害作业必须防护设施 第二十条 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足够光线;产所设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处所必需安全设施明显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 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劳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雇请外单位员公司场进行施工作业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实行工作票制度违反作业规定并造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雇请施工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须保卫部办理《入许证》;需明火作业者须填写《公司临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电信线路 第二十五条 电信线路设计、施工维护应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事电信线路施工维护等工作员均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架空线路、线、及平底电缆、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靠高空作业工具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产厂家管理部门提供并经检查定期鉴定 第二十七条 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电路验电确认安全准操作操作要严密注意电力线通信线操作安全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六、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定员定量定品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物品使用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能发火种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用明火必须采取妥善防护措施并经关领导批准专监护进行 八、防护用品职业危害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七条 根据工作性质劳条例职工配备或发放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确使用防护用品懂防护用品用途性能准岗操作 第三十八条 努力做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防噪音工程进行经性卫监测超家卫标准毒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防护措施断改善劳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毒害作业员健康水平 第三十九条 事毒害作业员要实行每定期职业体检制度确诊职业病患者应立即报公司事部由事部或公司安委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作治疗或疗养决定 第四十条 禁止龄满18岁青少事毒害产劳禁止安排职工怀孕期、哺*期事影响胎、婴健康毒害作业 九、检查整改 第四十条 坚持定期或定期安全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组织全公司检查每少于二;各产单位每季检查少于;各机楼(房)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检查制度;特殊工种设备操作者应进行每检查 第四十条 发现安全隐患必须及整改本单位能进行整改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安排整改 第四十三条 凡安全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十、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安全产工作应每总结总结基础由公司安全产委员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产先进集体先进 第四十五条 安全产先进集体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预防主针执行级关安全产令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产管理; 2.安全产机构健全员措施落实能效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产规章制度展经性安全产教育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提高职工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产检查及整改事故隐患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条件; 5.连续三责任性职工死亡重伤事故交通事故逐减少安全产工作绩显著 第四十六条 安全产先进条件: 1.遵守安全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纪律保障产安全; 2.积极习安全产知识断提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违反安全产规定行纠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七条 安全产特殊贡献给予特别奖励 第四十八条 发重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四十九条 凡发事故要按关规定报告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报除责补报外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处罚并追究责任者责任触及刑律追究其律责任 第五十条 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触及刑律者依论处 第五十条 单位扣发工资总额处罚高超3%;职工处罚高超产性奖金总额(含应赔偿款项)并处行政处 第五十二条 由于各种意外(含)素造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产、受破坏情况均本企业事故划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三条 工伤事故指职工产劳程发身伤害、中国性毒事故包括几种情况: 1.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指定或同意工作任务造负伤或死亡 2.紧中国情况(抢险救灾救等)事企业或社益工作造疾病、负伤或死亡 3.工作岗位或经领导批准其场所工作造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及由造死亡 5.乘坐本单位机车辆、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各种劳乘坐本单位指定班接送车辆班所乘坐车发非本所应负责意外事故造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产或工作岗位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条件良引起负伤或死亡 第五十四条 职工发事故所受伤害: 1.轻伤:指负伤需要歇工1工作低于标105未达重伤程度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意见》所列情形伤害;损失工作总超际105失能伤害 3.死亡 第五十五条 发员伤亡产事故(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级: 1.般事故:经济损失足1万元事故; 2.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满10万元事故; 3.重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满100万元事故; 4.特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事故 第五十六条 发事故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需要移现场物件必须做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展事故调查析事故原公司安委办接事故报告应迅速指示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般事故15内重伤事故或事故30内向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组织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事故责任作适处理 6.事故通报事故析等形式教育职工 第五十七条 员伤亡交通事故 1.机车辆驾驶员发事故驾驶员关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向安委办报告般24内报告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报告事需补写事故经书面报告肇事者应两内写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七内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并送交安委办 2.加强员公驾车肇事应根据**部门裁定经济损失数额10%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由肇事财务部缴纳处罚高款额超度公司平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私协商解决赔偿事故公司经济损失超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其超部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肇事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视情给予扣发内奖金或并处行政处 5.凡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肇事参照第2款处理 6.发事故隐瞒报(超限两属瞒报)每加扣事三月内奖金 7.带病车或车辆交给证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驾驶每扣两月奖金 第五十八条 事故原查清各关面于事故析事故责任者处理能取致意见劳资部门权提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九条 调查处理事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各级单位领导或关干部、职工其职责范围内履行或确履行自应尽职责行造事故按玩忽职守论处: 1.执行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或自行其事 2.能造重伤亡险情隐患采取措施或措施力 3.接受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顾安危强令违章作业 4.安全产工作漫经马虎草率麻痹意 5.安全产检查、督促、指导放任自流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装、修安全防护设备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作业漫经 8.擅危险禁标志设备、机器、关、电闸、信号等 9.服指挥劝告进行违章作业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严重错误 第六十条 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具体实施措施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文起执行公司前制定关制度、规定等与本规定抵触按本规定执